湖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审批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许可
3、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
4、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审批
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三、省地震局行政许可机构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洪山侧路40号
联系电话:027-87667434
四、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均已在本网政策法规栏目中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3、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号)
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6、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7、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
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
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审批
1、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关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许可
1、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2、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审批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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